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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收要承担怎样的责任

发布时间:2020-03-04 18:23:34 阅读: 来源:热风炉厂家

(原标题:送货上门时,遇到老板不在工厂,经电话联系,老板指示雇员签收,然而,签收人却被告上法庭——签收,要承担怎样的责任?)

送货上门,恰好老板不在,老板指示先签收,这个时候很多人都会签收下来。然而,签收后,老板不付钱,最后签收人被告上法庭,并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,这时候,签收人都会说,知道这样,我才不签呢!其实签与不签,是有学问的。近日,兴业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签收引起的债务承担案件作出判决,签收人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。

送货上门 老板指示签收

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是在玉林市主要经营机电产品、五金交电、塑料制品等产品的一家公司,兴业县某纸厂是在兴业县主要经销各种生活用纸的个人独资企业,投资人为冯丰。2013年3月,兴业县某纸厂因生产需要,向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电器、电缆等。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后,兴业县某纸厂支付了大部分货款,但尚欠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两笔货款合计31835元,其中有一笔2035元的未付款销售单由投资人冯丰签收,另一笔29800元未付款销售单,因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送货时,投资人冯丰当时不在工厂,经电话联系冯丰,冯丰指示交由雇员刘慧负责签收。此后,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在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效后,遂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兴业县某纸厂支付货款31835元。被告冯丰、刘慧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法院判决:驳回签收人承担责任请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是合法有效的,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,被告兴业县某纸厂应依约定支付货款,但被告却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,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给原告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。被告冯丰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兴业县某纸厂的投资人,其应对被告兴业县某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而被告刘慧只为被告兴业县某纸厂的一个雇工,其签收货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其不应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,被告兴业县某纸厂实际欠原告的货款为31835元。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,《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,作出判决:被告兴业县某纸厂应支付货款31835元给原告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。被告冯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驳回原告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慧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:签收行为是职务行为,不应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

法官认为,在个人独资企业中,投资人与雇员所在销售单上的签名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。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,且有关权利还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。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“老板一人说了算”的企业。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在本案中,被告冯丰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兴业县某纸厂的投资人,其应对被告兴业县某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而被告刘慧只为被告兴业县某纸厂的一个雇员,其签收货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其不应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。综上,法院作出以上判决。

(以上人名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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