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没有遗产的债务-【资讯】
借贷网讯 债务人死亡,也没有遗产来偿还,黄新民与农斌原来是朋友关系,两人于2001年合伙承包靖西至百大二级公路的一段公路建设工程。在合伙过程中,黄新民为农斌支付手机费、餐费及租赁机器等费用。竣工后,两人因工程款发生经济纠纷,农斌于2003年12月3日立一张欠条给原告,写明因投资公路建设工程尚欠原告21 930元,定于2004年2月底还清。但农斌没有按期还款。
这笔债务会有怎样的处理呢?经黄新民多次追索,农斌于2010年2月11日(农历腊月28日)另立一张欠条给原告,欠条写明尚欠款黄新民20 160元,定于2010年4月份还清。后来农斌也没有按期还款。2010年7月,农斌因病去世。过后,黄新民认为农斌尚留下房屋、汽车等遗产,按照“父债子还”的习惯,农斌的四个子女应债偿还这笔债务。于是,黄新民于2011年5月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农斌的四个子女偿还这笔欠款。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法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”本案中,农斌尚欠原告20 160元是两人合伙承包工程当中产生的欠款,属于农斌个人债务。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由于农斌已经死亡,被告不自愿偿还,依法应由被告在继承农斌遗产的价值内偿还这笔债务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农斌留下的遗产只有家庭共同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。因原告不愿意申请评估,法院不能确定该房屋的价值,即无法确定遗产实际价值。即使原、被告认可房屋价值约4~6万元,那被告替农斌偿还的贷款与遗产实际价值相当,被告不再有向原告偿还欠款的义务。因此,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黄新民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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